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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徽的使用规范

浏览:509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8-15 分类:行业知识
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会徽图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的使用规范如下(2018年6月7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秘书长会议通过):


  1. 政协各级委员会所在地应当悬挂会徽。

  2. 政协各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场所应当悬挂会徽;政协各级委员会的会议可以使用带有会徽图案的会议用品。

  3. 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会徽图案。

  4.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职务名义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5.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6. 与政协有关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上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7. 政协各级委员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8. 新闻媒体报道政协会议或与政协有关的活动,可以使用会徽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