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很重视工作中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为了保证从事捕捞工作人员的安全,都必须从幼儿园考取相关的证件,才能够正常的下水作业。办理渔业船舶及产品检验业务的人员,都必须带上自己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去相关机构办理手续,现在百色渔业船舶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呢?华律网的小编带大家一起去详细了解一下。
一、百色渔业船舶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二、百色渔业船舶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百色渔业船舶变更登记受理的条件是所有权转移的灭失或者十分满6个月以上的拆解或销毁的,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渔业船舶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以及监督的管理工作,如果说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向华律外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