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的使用规范如下(2018年6月7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秘书长会议通过):
政协各级委员会所在地应当悬挂会徽。
政协各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场所应当悬挂会徽;政协各级委员会的会议可以使用带有会徽图案的会议用品。
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会徽图案。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职务名义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与政协有关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上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政协各级委员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新闻媒体报道政协会议或与政协有关的活动,可以使用会徽图案。